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系统设计,统筹谋划,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结构合理的学生资助体系,充分调动教学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资助工作对学生的激励作用,着力培养空天报国、追求卓越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籍的学生(国际学生除外)。国际学生的资助工作相关规定由国际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及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校外出资和由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导师等校内出资设立的各类学生资助项目。
第五条 学生资助体系由基本资助类项目、奖励荣誉类项目、 助困应急类项目组成。基本资助类项目包括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助管和助教津贴、本科生生活补贴、关心关爱补助等;奖励荣誉类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级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北航之友”奖学金等奖励类资助项目;助困应急类项目包括本科生国家助学金、饮水洗澡电话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校长助学金、 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助学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主要包括以下职能:领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统筹学生资助体系顶层设计,制定学生资助政策、年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协调处理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发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落实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学生资助相关工作,提出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和工作重点建议,建立学生资助项目清单,提出校级学生资助项目的设立、变更、撤销建议等。
第八条 学生中心是学生资助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及学校下拨经费总额编制学生资助年度预算,校级及以上学生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九条由学生资助项目主责部门单独管理的除外),开展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及各类补助工作,教学科研机构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第九条 学生资助项目主责部门根据职责在年度预算内设置和管理相应项目。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助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思政引领类项目的设置及评审;
(二)教务部负责本科生课程助教工作的组织实施,本科生学习学科类项目的设置及评审;
(三)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工作及研究生学习学科类项目的设置和组织实施;
(四)校团委负责综合素质类项目的设置及评审;
(五)体育部负责体育竞赛类项目的设置及评审;
(六)国际合作部负责远航基金、国际暑期学校支持计划等有关海外学习类项目的设置和组织实施;
(七)教育基金会负责“北航之友”奖学金、社会助学金捐赠协议和章程的协商确定。
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学生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学生中心备案。主责部门负责评审的学生资助项目由主责部门评审后,学生中心统一发放资助资金;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学生资助项目由主责部门全程管理。
第十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学校关于学生资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学生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监管本单位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情况,协调处理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事项,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资助类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的基本生活,由学生中心统一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视同无固定工资收入)。
(二)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不低于 18000 元/人/年;硕士研究生不低于 7500 元/人/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用于鼓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工作,由导师自筹经费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视同无固定工资收入)。
(二)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一年级不低于 7000 元/人/年, 二年级及以上不低于 20000 元/人/年;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不低于 2500 元/人/年,二年级及以上不低于 7000 元/人/年。导师应及时、足额、合规发放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鼓励导师向助研工作量大、 科研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提高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确因学生个人原因参与科研工作量明显不足的,导师可提出申请并报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适当降低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支持政策。
(一)学校面向理科基础学科和人文社科类学科等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放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
(二)教学科研机构可为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优秀成果但经费暂时不足的导师提供经费支持,用于发放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
(三)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如确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应发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额度50%的专项基金支持,用于发放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和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按月发放。研究生存在以下情况停止发放基本助学金和基本助研津贴:
(一)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学籍或休学之日起,暂停发放基本助学金和基本助研津贴,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申请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基本助学金和基本助研津贴;
(三)符合培养计划可以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助学金和基本助研津贴。
第十五条 助管和助教津贴用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由主责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科生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生,由学生中心会同计划财务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关心关爱补助是用于提升学生幸福感的临时性补助,由学生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励荣誉类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双百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由学生中心依据上级文件或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生中心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奖励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和集体,下设沈元奖章、北航榜样-大学生年度人物、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等 3 个项目。
第二十条 振兴国防就业奖学金由学生中心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奖励到西部、到基层国防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校级优秀奖学金由主责部门根据第九条规定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奖励在学习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艺体育、志愿公益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和集体,下设思政引领类、学习学科类、综合素质类、体育竞赛类等 4 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教学科研机构在学生中心编制的年度预算内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奖励支持符合条件且学业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按学年评定。
(一)奖励总额。博士研究生以7000 元乘以应参评人数计算年度奖励总额,硕士研究生以 3200 元乘以应参评人数计算年度奖励总额。
(二)评选等级。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博士研究生总计不超过应参评人数的70%、获奖硕士研究生总计不超过应参评人数的50%,教学科研机构可在不超过总额的前提下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一等奖奖励金额不低于二等奖的 1.5 倍。三等奖不在学校拨款范围,教学科研机构可颁发荣誉或使用自筹经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卓越工程师奖学金由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在学生中心编制的年度预算内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奖励纳入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试点方案的全日制非定向学制内在读的工程硕博士。
第二十四条 远航基金由国际合作部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支持学校学生参与各类学校设立的海外学习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际暑期学校支持计划由国际合作部按要求组织实施,用于支持教学科研机构与国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暑期课程、实验室研修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北航之友”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教育基金会与出资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和章程执行。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由学生中心组织实施;院级“北航之友”奖学金由牵头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更好地发挥奖励荣誉类项目的激励作用,同一学年内奖学金的申请和获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校长奖学金下设的各类奖项最多只能获得一项;
(三)校长奖学金或校级“北航之友”奖学金最多只能获得一项,参与校外竞争的“北航之友”奖学金除外。
第五章 助困应急类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饮水洗澡电话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中心依据上级文件或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助学金、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中心会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
(一)校长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二)绿色通道是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开设的缓交学费和住宿费通道。
(三)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四)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顺利渡过难关。遇疫情、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突发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中心组织实施;其余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由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学生中心会同计划财务部视各单位发放情况及资助预算执行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 社会助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助学金,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教育基金会与出资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和章程执行。校级社会助学金由学生中心组织实施,院级社会助学金由牵头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中心、主责部门、计划财务部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计划财务部、学生中心协同监管学校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发放的,从教学科研机构的发展基金经费中扣减相应额度,用于补发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并核减教学科研机构、导师招生指标。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并将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中心受理关于学生资助项目的各类投诉和举报,并报主责部门处理。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发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由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指定设立工作组进行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机构结合实际和学生需求,争取各方资源,积极筹措资金设立学生资助项目。教学科研机构自设的学生资助项目由设立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参照设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生中心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