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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0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按在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数的10%评选,名额分配到各学院。获奖学生填表记入本人档案,颁发证书和600元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有明确的是非观念,为创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学习目的正确,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术成果突出,有显著的科研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班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未解除,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当批次评选。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选工作,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秀研究生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处理学院内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并将所有申请人材料和推荐人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学院上报名单,审核无误后,将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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