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导师、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投入机制。以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学院自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导师的自主作用,充分发挥奖助对研究生的创新激励与资助育人作用。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贷款、研究生评优等四部分组成,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费

第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费按学年缴纳,具体按照录取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根据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缴纳学费。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三助”(助研、助管、助教)津贴、社会助学金和困难生基金组成。

第七条 基本助学金由国家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文件单独规定)的基本生活,按12个月逐月发放。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2.34万元/年·人;

(二)已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发放,即1.5万元/年·人。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全日制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全日制MBA、全日制MEM、全日制MPA、全日制MFA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0.6万元/年·人;

(二)除第1条规定的其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0.9万元/年·人;

(三)已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参照国家助学金标准发放,即:0.6万元/年·人。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出国开会、交流访问、合作研究、交换、短期访学、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等项目)三个月(含)以上的研究生,出国期间获得国家或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自办理出国(境)手续之日起停发基本助学金,学生返校后本人持护照或通行证到研究生院报到后恢复发放,出国(境)期间已停发的基本助学金不再补发;出国期间未获得国家或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基本生活资助的,出国期间基本助学金正常发放。2015年(含)之前已办理因公出国(境)学籍异动手续、现仍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三个月及以上),出国(境)期间停发基本助学金,学生返校报到后恢复发放,出国(境)期间已停发的基本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由于各类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基本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各类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基本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发放,自研究生毕业起停止发放,总发放时间不超过学制期限。

第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自申请退学之日起停发基本助学金。

第十三条 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基本助学金。2018年秋季学期(含)之前入学的四年级博士生和五年级直博生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四、五年级博士学校奖学金;2019年秋季学期(含)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因学制调整为四年(直博生为五年),故学制内按学校规定直接发放基本助学金,无需申请四、五年级博士学校奖学金。

第十四条 助管、助教岗位由学校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按学校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从事研究工作和奖励研究生的科研业绩,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导师助研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助学金设立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困难生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发生重大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的经济困难生和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需要经济帮助的研究生,以及开展冬季送温暖等困难研究生帮扶活动。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中秋节和困难补助发放办法》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组成。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博士、硕士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标准执行,评选办法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由教育部设立,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励条件、奖励名额和金额按照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统筹国家拨款和学校资金,奖励支持在学业中表现优良、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基数,将总额度分配给各学院,各学院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社会工作、校园文化、公益服务等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和研究生集体,具体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新生。评选办法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励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设奖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优秀毕业生,具体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毕业生(研究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学业奖学金外,每名研究生每学年最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优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三项中的两项奖学金。

第五章  研究生评优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评优包括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用于奖励思想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多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具体按照北京市评选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荣誉用于奖励思想政治、学习成绩、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研究生三好学生评选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党团学干部,具体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团干部和研究生团员,具体按照相应评选标准执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主管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根据每年财政拨款及学校财务状况,调整奖助政策。有关部处应按时落实研究生奖助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或研究生指导主任)和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领导小组应积极落实学校关于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工作要求,制定学院奖助细则,商讨和决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学院应主动联系校友、社会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形成渠道更加多元、类型更加丰富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北航研字〔2019〕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地址:知行北楼一层学生服务大厅

电话:82316917

版权所有 2013-202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中心 京ICP备05004617-3 文保网安备案号1101080018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