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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本办法坚持绩效导向、兼顾公平、学院自主,进一步明确学校、学院、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学院、导师的自主作用,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适用其他定向培养(含单考生)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业奖学金统筹国家拨款和学校资金,奖励支持在学业中表现优良、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各学院自行制定本学院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博士生最高额度不超过1.8万元/年·人,硕士生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人。各学院在制定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时,应根据学院实际充分考虑各类型研究生的差异。

第五条研究生奖励标准:

1.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照人均1.3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各学院。其中,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均值发放,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评选原则上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比例20%,二等奖比例80%,具体额度学院自定。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没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生,第一学年按照1.2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后续学习阶段纳入所在学院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已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生,第一学年按照0.7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后续学习阶段纳入所在学院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1.全日制非定向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全日制非定向MBA、全日制非定向MEM、全日制非定向MPA、全日制非定向MFA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照0.3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相关学院,各相关学院可自行确定等级和各等级金额;

2.除第1条规定的其他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学校根据核定人数,按照人均0.45万元/年·人的标准,将总额度分配给各学院,评选原则上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20%,二等奖比例60%,三等奖比例20%,三等奖额度为0元/年·人。

3.“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硕士生第一学年按照0.3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后续学习阶段纳入所在学院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生:没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生,第一学年按照0.4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后续学习阶段纳入所在学院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已有工作单位和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生,第一学年按照0.3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后续学习阶段纳入所在学院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评定等级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改革试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着眼于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导向,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不同培养导向的研究生特点,妥善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特别强调,进入二年级学习阶段后,既不能平均平摊,又不能过多划分等级,等级划分原则上不超过四个等级。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不同等级的评定细则由学院制定,研究生院备案,不能将课程学习成绩作为单一评选标准。

第九条上一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其中第1款核减学院研究生核定基数

1.退学者;

2.学年内有不及格现象者;

3.中期考核不通过者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考核不通过者;

4.伪造材料、重复使用成果、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5.违法违纪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有记过(含)以上处分记录且未解除者;

(2)违反学校宿舍和实验室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床位,擅自改变消防、用电和安全设施用途,一年内被发现两次违规使用电器等情况;

6.违反学校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者;

7.奖学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在缴纳当年学费后,方可为其发放学业奖学金(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除外)。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并划定等级,按博士生相应等级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并划定等级,按博士生相应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定时间和业绩认定:

1.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新生确认录取后,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结果公示后连同硕士生培养学号上报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进入二年级阶段后,研究生院于第二学年初将参评基数通知各学院,9月中旬前,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最后半年按二年级阶段确定等级相应额度的一半发放学业奖学金;学制3年硕士研究生,最后一年由学院研究决定是否重新评定,如不重新评定,最后一年按二年级阶段确定的等级、同额度发放学业奖学金。

2.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第一学年按1.3万元/年·人均额发放(“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发放)。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度评定,在各自规定学制年限内评选。研究生院于每学年初将参评基数通知各学院,9月中旬前,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评选细则确定获奖等级、上报学院公示后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业绩和成果认定周期由各学院自行划定,同一成果不能在不同年度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处。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和思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学院公示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学院要积极落实学校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上一学年度有休学记录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情况确定是否参与本年度评审,如不参评,不占各等级名额,实际奖学金按照上一年度确定的等级发放,待下一年度评审后按评选等级发放下一年度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 已缴学费且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学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退还研究生学费的管理规定》退还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业奖学金:

1.从秋季学期开学开始一个月(含)之内退学的研究生,应退还本年度已发放的全部学业奖学金;

2.从秋季学期开学开始超过一个月、但在秋季学期(含)结束之前退学的研究生,应退还本年度已发放的半数学业奖学金;

3.在本年度秋季学期结束之后退学的研究生,不用退还本年度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

退学时间以研究生退学申请日期为基准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涉及的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工作进度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试行》(北航研字〔20159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研究生退还学业奖学金的规定(试行)》(北航研字〔201510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综合改革试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充规定》(北航研字〔20151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若干类别研究生奖助管理的补充规定》(北航研字〔20161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北航研字〔201712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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